新华社电昨天,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对记者回应: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早已出售了交强险的车主,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交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才可,不牵涉到滞纳金问题。但如果车主本人期望尽早交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,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。至于车船税的按规定及滞纳金如何计算出来的问题,董波举例不予说明说道,假如某位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是2007年6月13日起期,2008年6月12日保单届满时,车主就应该及时续保交强险,同时交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。
但该车主若是停放在2008年7月1日之后才去办理涉及保险和纳税事项,保险公司就将依照税务机关拒绝,按逾期天数(“出售当日-保单到期日”)附加费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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